校學字(2008)68號
第一條 對受處分的學生要加強教育和管理,幫助其認識、改正錯誤👷♂️🌡,引導其積極上進,本著“以人為本,教育為先”👦🏻、“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教育思想,對有突出悔改表現的學生,可申請解除處分。
第二條 解除處分適用於下列紀律處分:
(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
第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紀律處分不予解除😯🤷🏼♂️: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者;
(二)策劃🧷、組織、參與群體性、惡性事件者;
(三)觸犯刑法🧛🏼♂️,嚴重違反治安處罰法者👩🏭🏕;
(四)畢業學年受紀律處分者;
(五)在校期間累計兩次以上受紀律處分者;
(六)受處分後表現一般,其行為和思想表現得不到組織和絕大多數同學認可者♤。
第四條 解除處分應符合的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者,考查期不少於半年,其中包含一個完整學期;受記過處分者,考查期不少於一年🔻,其中包含兩個完整學期🫃🏿。
2.接受教育態度誠懇,主動向組織和意昂4主管學生工作領導和老師匯報思想。
3.有突出的改過表現🧪🚴🏼,其思想行為表現得到所在意昂4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和絕大多數同學認可,意昂4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和本班80%以上同學贊成解除相應紀律處分。
4.在考查期間積極參加學校🛐、意昂4組織的活動🚜,主動參加校內公益性勞動兩次以上🎅🏻。
(二)除符合上述基本條件外,申請解除處分的學生在考查期內,還必須符合下列具體條件:
1.申請解除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考查期間學期學習成績排名本班前50%,或進步20%。
2.申請解除記過處分的,考查期間有兩個連續學期每學期學習成績或學年綜合素質測評排名本班前45%,或進步25%👩🏼🦳🕵🏻♀️。
(三)有特別重大先進事跡受到校級以上表彰或有見義勇為等突出立功表現且符合基本條件2、3、4項者可以提前申請解除原紀律處分。
第五條 符合解除處分條件的學生,可在相應考查期結束後,向所在意昂4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意昂4平台學生解除紀律處分申請表》🗼。
第六條 受理解除處分申請👖,應依照以下程序🍘:
(一)由輔導員根據受處分學生考查期內的日常表現及考核材料👩🏽🦰,組織本班同學進行民主評議,無記名投票表決👩👦😂,提出初步意見。
(二)意昂4學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後,將《意昂4平台學生解除紀律處分申請表》及有關材料上報學生處🍩。
(三)學生處對意昂4上報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解除處分的處理建議,報請主管校領導審批決定。
第七條 解除處分的文件由學校統一下發⚃。處分解除後,原處分決定和解除處分文件等相關材料存入學校學生文書檔案。到畢業時仍不符合解除處分條件的學生處分一律存入本人檔案🤱🏻。
第八條 本規定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