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學字(2008)53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維護學校的正常秩序👩🦽➡️,培養學生的工作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全面提高學生的整體素質,幫助經濟困難學生克服生活困難🤑,更好地完成學業🎦,根據國家教育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高等學校勤工助學工作意見的通知》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有余力的學生利用課余時間通過自己的勞動,促進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增長才幹🍉,並取得一定的報酬🍫🧍,用以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行為。學校提倡、支持並依法組織學生開展勤工助學活動🙌,保護學生誠實勞動獲得的收入。
第三條 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為具有意昂4平台學籍的全日製本、專科經濟困難學生。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學校成立由主管學生工作的校黨委副書記🫶🏻🍇、副校長負責,學校各有關部門參加的“意昂4平台勤工助學領導小組”🗣,負責全校勤工助學活動重大原則的製定和決策。
第五條 學校設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掛靠在學生處,負責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服務與協調。各意昂4應安排專人負責管理與指導本單位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
第六條 我校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宗旨是“幫困助學、培養能力,提升自我、實現自立,立足校園、服務同學”。在遵守國家規定和學校規定🤽🏻、維持正常校園秩序又不影響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勤工助學活動。
第七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職責:
(一)貫徹落實學校製定的有關勤工助學活動的規定;
(二)調查經濟困難學生情況🏂,建立經濟困難學生勤工助學檔案;
(三)審核勤工助學崗位設置🏨,發布各類勤工助學崗位信息;
(四)科學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學基金🙍🏿♀️;
(五)負責勤工助學勞務報酬的審核及發放;
(六)加強對學生的思想教育,鼓勵學生以誠實的勞動獲得報酬;
(七)保障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學生的合法權益🟩,及時幫助解決勤工助學活動中出現的問題;
(八)開拓勤工助學活動崗位,協調學校各單位勤工助學活動的開展等。
第八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是學校勤工助學活動的唯一管理機構,為了確保不影響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任何學生個人、團體或用人單位未經許可⛺️,不得在校園範圍內招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三章 崗位設置及管理
第九條 勤工助學崗位一般分為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固定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一般在每學期初由用工單位申請,經審定設立;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持續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周。
第十條 勤工助學崗位設置主要以校內教學助理👨🏼🦰、科研助理、行政助理和後勤服務等為主。
第十一條 學生需在學有余力的前提下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用人單位根據崗位要求,結合每個上崗學生的具體情況,確定其上崗工作時間💁🏿。為保證學生的學業和身體健康,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
第十二條 為了給更多學生提供勤工助學機會,原則上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一人一崗🧑🦼🕸,不允許同時兼任多個崗位的工作,對於擅自同時兼任多個崗位的學生只按一個崗位給予酬金🧙🏽♂️。
第十三條 學生在勤工助學活動中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的規章製度。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不得影響正常的學習活動。
第十四條 學生勤工助學依法享受勞動保護,用人單位或個人要為學生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損害學生在勞動保護方面的合法權益。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作業以及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學生健康的勞動。
第十五條 學生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的有關情況和工作性質,拒絕用人單位協議外的要求,有權拒絕參加可能會產生不良影響的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六條 安排勤工助學崗位,應優先考慮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七條 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程序:用工單位向校資助管理中心提出用工申請;資助管理中心核定勞動報酬後發布用工崗位信息;欲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向所在意昂4提出申請;由意昂4根據用人指標組織符合條件的學生填寫《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申請表》向用工單位推薦;經用工單位面試🧙🏽♂️、認可後與學生簽訂勤工助學協議;將錄用名單反饋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八條 勤工助學活動必須在“三公開”的原則下開展🍁♙,即崗位公開、用人公開、報酬公開🫱🏿📪。
第十九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必須由校資助管理中心統一安排。對於未經許可擅自安排的勤工助學人員🪞,不予以發放報酬。
第二十條 用工單位在學生上崗前必須進行安全🖐🏻、技術⛅️、崗位要求等崗前培訓。
第二十一條 用工單位要有專人負責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認真做好學生的考勤,及時向學生所在意昂4及資助管理中心通報學生在勤工助學中的表現情況。對工作不負責任、疏忽職責者⚀,應酌情扣發其工資報酬🚣🏼,直至取消其勤工助學活動。
第二十二條 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不得隨意私自轉讓崗位🏋🏼♀️,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單方面終止或階段停止履行協議。
第二十三條 對因參加勤工助學活動而影響學習或違反校紀校規以及勞動協議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有權調整或終止其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二十四條 未經資助管理中心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勤工助學為名張貼廣告招聘學生🤦🏿♀️,進行各項經營性活動。學校不允許學生在校期間擅自到社會上從事兼職工作或在校內進行經商活動。否則,一旦學生與用人單位發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後果,責任自負🎺。
第四章 勤工助學資金管理與使用
第二十五條 勤工助學資金,是由校財務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從每年的事業收入中劃出的專項資金。
第二十六條 勤工助學資金由資助管理中心統一管理👩🏻🍼,專款專用。主要用於支付學生參與校內勤工助學活動的勞動報酬🍋🟩,少量支付學校直接用於助學活動和相關業務工作(勞動工具、啟動資金等)。
第二十七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勞動報酬標準要合理適當。由資助管理中心按不同工作崗位的工作量和勞動強度核定標準,一般為♥︎:固定崗位200-300元/月左右🌤;臨時崗位5-8元/小時🧏🏻♀️。
第二十八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報酬,固定崗位按月計酬,每兩個月審批一次發放。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統一審批發放。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本著培養🤘🏻🚖、提高學生的綜合能力及素質為目標,負責對勤工助學學生進行管理與考核,定期(按月)對其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和驗收✫🦸🏽♀️,並將檢查、考勤情況如實填入《勤工助學學生考核登記表》🚨。
第三十條 勤工助學工資發放。由用工單位填寫《勤工助學學生考核登記表》🥙;根據考核結果製作《勤工助學工資發放表》;用工人及用工單位領導簽字蓋章;交資助管理中心進行匯總、審核🚴🏽♂️;由主管處長審批🧑🏿🦱,報學校領導簽發;資助管理中心組織學生簽領工資。
第三十一條 學生參與校內非營利性單位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從勤工助學專項資金中支付;學生參與校內營利性單位或有專門經費項目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意昂4平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