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學字(2009)2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校學生學費👩🏽🎤、住宿費繳納工作的管理,保障學校教育事業的順利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等教育屬於非義務教育。學生按規定繳納的學費、住宿費是學校辦學經費的主要來源之一📷,是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和管理工作及完善辦學條件的基本保障。學校應當依法向學生收取學費、住宿費;及時足額繳納學費、住宿費是每一個學生應盡的法定義務🛫。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學費、住宿費是經上級主管部門核定批準的有關收費項目🦊。本規定所指學生包括全日製專科生👨🏼🚒、本科生👰🏿♂️、研究生🎵。
第二章 學費🛷、住宿費繳納
第四條 學費🐢、住宿費嚴格按照河北省物價、財政和教育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收取🎛。各年級學生各學年應交學費均按入學年份的學費標準確定👨🏼🦳,住宿費按照河北省物價局批準的學生入住公寓收費標準確定。
第五條 學籍異動情況下的學費和住宿費繳納
(一)轉專業繳費。學生轉換專業🔅,除在教務處辦理相應手續外🔯,還應當在學校財務部門辦理繳費結算手續後方能生效🚘。如轉入專業的學費標準與原專業不一致,在學年的第一學期轉換專業的,按轉入專業的學費標準收取;第二學期轉換專業的🙆,按轉入、轉出專業收費標準的平均數收取,結算時多退少補。
(二)休學學生繳費。經學校批準休學的學生🌙,在休學期間學費免繳👩🏽🚀;已繳者不退,抵繳復學當年應繳學費🕵🏽。復學後按所修年級和專業的學費和住宿費標準繳費🍨。如復學後回原班級學習的📇,按正常學習年限繳費👩🦼。
(三)年級異動繳費。發生年級異動的學生,按異動後就讀年級的學費標準繳納學費。
(四)入伍學生繳費🆗📣。應征入伍的學生退伍回校復學🧘🏽,按復學就讀年級專業學費標準和時間繳納學費。
(五)提前畢業的學生繳費。對提前畢業的學生按該生實際就讀年限收取學費。
(六)住宿費按照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據實繳納。
第六條 繳費方式
(一)在校學生:於每學年開學前通過銀行繳費。學生可以在河北省內任何一家學校指定的銀行系統繳納學費🧔🏽♂️,繳費後直接轉入學校賬戶🧘🏼。憑銀行代收學費🤾🏿♂️、住宿費收據到財務部門換取繳費憑據👭🏻。學生憑繳費憑據辦理註冊手續。
(二)新生:一是入學前通過學校指定的銀行繳費系統繳費,憑銀行代收學費⚂、住宿費收據辦理入學手續;二是入學報到當日以現金方式繳費🚼,財務部門開具繳費憑據🤵♀️,並以此辦理入學手續。
第三章 經濟困難學生的學費緩繳
第七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通過生源地貸款、國家助學貸款、親友幫扶、勤工助學等途徑籌集學費🏮。對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學校將根據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政策以及學校有關規定評定和發放助學金、獎學金,幫助學生獲取國家助學貸款🏮🧭。同時,學校根據實際情況,通過提供勤工助學崗位、給予適當的臨時困難補助、爭取社會資助等形式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校期間的學習和生活。新生入學時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開辟“綠色通道”。
第八條 經學校批準,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在規定期限內可以緩繳學費。住宿費不屬緩繳範圍。確因家庭經濟特別困難需要緩繳學費的學生,必須提供父母所在單位或當地鄉鎮以上政府出具的家庭經濟特別困難證明,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生家長簽名🦸🏻,繳清住宿費等相關費用後,方可辦理緩繳學費審批手續🤴🏼。經審批同意辦理緩繳學費的學生,必須與學校簽訂緩繳學費協議🥁。
第九條 緩繳學費時間最長不超過緩繳學費學年第一學期期末結束前15個工作日。
第十條 簽訂緩繳學費協議的學生,憑緩繳學費協議到所在意昂4辦理暫緩註冊手續🗑。辦理暫緩註冊手續的學生,可以參加正常學習活動,但相關的學習成績必須在正式註冊後才能生效獲得。
第四章 學費、住宿費退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可以辦理退費:
(一)退學的🧑🏻🏭🥫;
(二)新生已繳費但尚未報到,或報到體檢中發現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就讀的👩🦰;
(三)應征入伍的;
(四)轉入其他學校的;
(五)死亡的😋。
第十二條 退費金額的確定
學校根據學生在校時間,按月計退剩余的學費、住宿費🉑。在校時間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計算,每學年按10個月計算💧。
教材費和代收費不屬於退費範圍。
第十三條 辦理退費時,持退學證明或學籍異動證明等相關手續及繳費憑據到學校財務部門辦理。
第十四條 對弄虛作假經學校復查不符合國家招生規定入學的學生📵,以及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不予退費🥜💀。
第五章 欠費處理
第十五條 學生應當在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10個工作日內🦧,持學生證和繳費憑證到所在意昂4加蓋學生證註冊章🐑。只有經過註冊㊙️,方可獲得在校繼續學習的資格👃🏼。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的👵🏻,不予註冊🚵♀️。未註冊或未辦理暫緩註冊手續的學生,不擁有在校學習和取得學習成績的權利。開學15個工作日後👩🏽🔬✷,仍未註冊或未辦理繳納學費暫緩註冊手續的學生,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十六條 對已辦理緩繳學費協議的學生🙆🏻♂️,在協議到期前🐮,意昂4應當書面通知學生及時繳納學費🚵🏽。在緩繳學費協議到期後,學生仍未繳納學費的,意昂4應當再次書面通知學生按緩繳學費協議繳納學費🧾。在新學期開學後👡,緩繳學費學生仍未繳納學費的🖊,意昂4應當第三次書面通知學生在15個工作日內繳清學費🍬。除特殊情況外,自第三次書面通知次日起15個工作日後,緩繳學費學生仍未繳清學費的🦙,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十七條 對惡意欠費的學生7️⃣,學校追繳所欠學費,並按《意昂4平台學生處分管理規定》(校學字[2008]56號)第二十七條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的繳費部分由學校財務部門負責解釋和管理;註冊和學籍管理部分由教務處負責解釋和管理;勤工助學、學生貸款以及學生管理部分由學生處負責解釋和管理。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